事故隐患|有限空间作业篇

2024-04-11 08:45:04
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有限空间作业的定义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1.物理条件

足够大到员工可以进入从事指定的工作;

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 不能自如进出;

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2.危险特征

内部存在或可能出现有害气体;

内部温度升高; 

受限空间内打磨、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内临时用电漏电危害;

存在任何其他已识别的严重安全或健康危害。

地下受限空间:如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地下管道、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污水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化粪池

地下管道

隧道

地上受限空间:如空压机房、护笼手扶梯、料仓、冷库、发酵池、污水处理站(外围)等。

空压机房

料仓

密闭垃圾楼

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冷藏箱(车)、管道、烟道、锅炉等。

反应釜

锅炉

车载槽罐

有限空间的危害因素

//缺氧窒息

进入受限空间最基本的危害之一就是缺

正常空气中氧含量为20.9%,氧含量低于19.5%称为缺氧,超过23%称为富氧;

缺氧会使进入者有意识丧失和死亡的危险,是受限空间作业的头号杀手

我们不能依靠视觉或嗅觉去分辨密闭空间是否缺氧,因此必须进行检测。

//中毒

某些物质当达到一定浓度时便会立刻危及生命及健康。当这些物质达到一定浓度时,短暂接触即会对脑部、心脏或肺部造成终生伤害

常见的有毒气体有氯气、光气、硫化氢、氨气、氮氧化物、氟化氢、氰化氢、二氧化硫、煤气(主要有毒成分为一氧化碳)、甲醛气体等。

//起火爆炸

可燃气体的泄漏、可燃液体的挥发和可燃固体产生的粉尘等和空气混合后,高于爆炸上限时会引起火灾,遇到电弧 、电火花 、电热 、设备漏电 、静电 、闪电等造成爆炸

同时,受限空间发生爆炸、火灾,往往瞬间或很快耗尽受限空间的氧气,并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如瓦斯爆炸事故中有相当部分人员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仅仅是爆炸冲击波造成死亡。

//其它类型

淹溺:受限空间内积水、积液,或因作业位置附近的暗流或其它液体渗透或突然涌入,导致作业空间内液体水平面升高,引起受限空间内正在作业的人员淹溺。

坍塌掩埋:受限空间作业位置附近建筑物的坍塌或其它流动性固体(如泥沙等)的流动,引起正在作业人员被掩埋

受限空间作业引起的触电、灼伤与腐蚀;高温作业引起中暑;尖锐锋利物体引起的物理伤害和其他机械伤害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进入前准备

1.资料/文件

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至少提前申办本项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提前30分钟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才可进入。

一般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最长期限为24小时,特殊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最长期限为8小时,每个班次工作结束后,应暂时关闭许可证,并将出入口封闭或悬挂“危险!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如期限过后作业尚未完成,需要申办新的许可证

2.监护人

受限空间作业须指派至少一名接受过专业培训的监护人,明确其监护和救援职责。

监护人应有明显标识并经过急救知识培训

进入受限空间前,每个作业人员必须将其出入证交给监护人员,并存放于显著位置。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在受限空间出入口处挂进出人员记录牌,或张贴进出人员记录单,内容必须包括进出人员姓名及签字、进出时间、监护人签字等内容。作业人员在完成作业并离开受限空间时,可取回出入证。

3.气体检测:

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 

如作业中断,再进入之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进入受限空间期间,如环境等其他因素发生变化,应进行气体监测,如焊接作业、钻孔作业、清淤作业等;

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连续监测仪器应安装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监护人、作业人员看见或听见。

检测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检测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取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 

取样点应包括受限空间的顶端、中部和底部; 

取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

次序为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注:千万不要凭感觉判断封闭场所内部是否安全

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若不一致,在授权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的原因。

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

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所在地)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

//人员防护

在对受限空间进行初次气体检测或不确定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情况下,进入者必须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等同有效的防护装置。(保证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监护人员必须每2分钟拖动救生绳一次,询问进入者身体情况。出现异常应立即将进入人员拖出。严禁无防护进入抢救。

可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

进入期间的通风不能代替进入之前的吹扫工作; 

强制通风设备应持续、有效工作,一旦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有易燃易爆物质存在的受限空间,应使用防爆型的设备和工具;

进入金属容器的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其开关箱严禁带入容器内,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受限空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金属容器或潮湿环境须采用电压不超过24V的安全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入容器和接触到容器。

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应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应移出;

//受限空间监护人

监护人对“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审批”的安全措施落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监护人必须记录进出受限空间的每个人员姓名、进出时间、以及运进受限空间的所有设备和工具。同作业人员拟订联系信号,并在进出口处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措施

沟通复测  

施工过程中,外部监护人员严格执行每隔十五分钟与施工人员沟通一次,每隔两小时对施工空间内的空气进行复测。

及时通知  

作业空间内施工人员发生中毒、窒息等危险,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自行及时通知外部监护人。

请求支援   

监护人接到呼救信号后,及时发出警报,通过通讯设备向相关人员请求支援。

组织救援  

外部监护人迅速将外部准备好的防护设施穿戴整齐先行实施救援。若施工人员仍有意识,监护人员可在外部直接传递通气式呼吸器面罩,使其自救;若施工人员已失去意识,监护人戴面罩进入作业空间救援。

封锁现场  

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锁,防止其他人员无故进入影响救援工作。

救援完成  

监护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成功救出被困施工人员,由等候旁边的急救车将其送往附近定点医院。

事故警示教育

案例: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5·5”中毒和窒息事故

事故简介:

5月5日6时30分左右,侍仁国在4号码头召开班前会,安排胡世超(劳动关系:广翔公司)在机舱电磁阀箱处将氮气引入多芯管,邹双超(劳动关系:翔舟公司)在机舱上方主甲板处负责对讲机接力传话,杨佰喜(劳动关系:翔舟公司)在船艏区域甲板层进行多芯管吹扫。午饭后,在未对作业涉及的有限空间落实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侍仁国安排周愔(劳动关系:翔舟公司)配合杨佰喜开展船艏区域甲板层以下层面的多芯管吹扫工作。整个作业期间,侍仁国负责现场巡检。

14时30分左右,胡世超使用对讲机,让邹双超告知位于计程仪与测深仪舱(以下简称事发舱室)的杨佰喜和周愔“HRV80号液压阀”对应的管道回路吹扫完毕;随后邹双超在对讲机中听到杨佰喜说“80号的U型管拆好了,A管可以吹气”;胡世超随即打开氮气阀门对A管进行吹扫。14时35分左右,胡世超让邹双超询问吹扫情况,杨佰喜处无应答。此时,侍仁国巡检至胡世超工作区域,得知情况后立即去查看,发现杨佰喜、周愔倒在事发舱室内。

事故发生后,侍仁国用对讲机喊人前来帮忙,并安排作业人员向徐嘉俊报告,随即组织人员将杨佰喜、周愔救出后进行人工呼吸。随后,在外高桥造船公司的安排下将杨佰喜、周愔送往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当日17时01分、17时36分,杨佰喜与周愔分别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追责: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不予追究责任(2人)

(1)杨佰喜,翔舟公司铜工,事发当日根据作业区安排,在事发舱室内进行吹扫作业。未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申请手续,未采取通风、气体检测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一级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2)周愔,翔舟公司铜工,事发当日根据作业区安排,在事发舱室内进行吹扫作业。未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申请手续,未采取通风、气体检测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一级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2.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1人)

(3)侍仁国,翔舟公司铜工,船装2作业区协管,事发当日现场作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安排作业前未落实作业安全风险辨识,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未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办理情况,落实和确认通风、气体检测、照明、现场监护等各项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

(4)张松,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民船项目部部长。作为民船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张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建议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人员(5人)

(5)徐嘉俊,总装一部船2作业区作业长。对临时增加的氮气吹扫施工项目缺乏风险辨识,对临时组织的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郁红波,总装一部部长助理。未有效执行上级公司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在没有针对性的工艺指导文件情况下组织生产,对作业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陶文勇,总装一部副部长。未有效执行上级公司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对作业区安全管理不力,对相关管理人员履职不力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8)顾建国,总装一部部长,党支部书记,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执行上级公司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现场安全管控措施,未制定针对性的工艺指导文件即组织生产,对相关管理人员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9)袁冬冬,民船项目部H1502船建造师。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布置生产任务时未有效布置相关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外高桥造船公司对上述事故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外高桥造船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外高桥造船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外高桥造船公司向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高桥造船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约见警示谈话。

 来源:建筑安全知识公众号


编辑:张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