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为各级人民法院、行政部门、消协组织等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具体亮点如下:
亮点一:涵盖众多消费领域
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服务领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均适用《解释》。
亮点二:规制“霸王条款”效力
对“概不退款”、“遗失不补”、“限制转让”及变相阻碍消费者维权的格式条款,《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
亮点三:明确预付卡转让权
消费者转让预付卡仅需通知经营者即可生效。
亮点四:明确消费者解除权
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亮点五:明确七日无理由退款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亮点六:明确余额返还规则
《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
亮点七:明确商家举证规则
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规定,若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亮点八: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维权难题已持续多年,《解释》的正式施行,回应社会关切,为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优化消费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赵相超
统筹:杨会枝
审核:赵明